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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石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支付商品砼款31153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3553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以(2011)石执字第76号、(2016)宁02执恢9号案件立案执行,均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恢复本院(2010)石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148870元(含执行申请费335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中军
书记员 周昱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