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煜建设有限公司

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江西省绿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终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伟,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绿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进明村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11580F。
法定代表人:**其。
被告:**其,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田裕彩,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光柏,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连,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第三人:陈志谊,男,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反诉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绿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其、田裕彩、田志连,第三人陈志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绿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分别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绿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绿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3890元(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预缴),减半收取16945元,由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江西省绿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减半收取9700元,由江西省绿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琳
审判员 周朝阳
审判员 龚 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