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民初275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徐龙秀、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文义、洪练福,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系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包章生。
委托代理人:吴淑洁、包静悄,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敏刚,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为与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徐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7民终3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18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徐敏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徐敏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青海
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
人民陪审员 金梦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吴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