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4民初495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83000005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海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240000652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诉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海盐海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钱加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