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煜建设有限公司

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11860号
原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广福路总部中心****。
责任人:包章生。
委托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大武口区裕民西街**/div>
责任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