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煜建设有限公司

***与天煜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金辖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新成。
上诉人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新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及营业场所已迁至杭州市朝晖路179号嘉汇大厦B座21楼,为便利被告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其公司登记注册地、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圣香
审判员丁予兴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