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为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3)辽1221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院扣划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账号3405********的存款4274047元和在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账号1782********上的存款8207077元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辽122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以(2021)辽12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654974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该院于2022年10月18日网上扣划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3405********存款4274047元;于2022年12月22日线下扣划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账号1782********上的工程款8207077元。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该院第一笔扣划资金为网上直接扣划,经查实,扣划时该账户并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院扣划后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将该账户转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关于该院第二笔扣划资金所用账号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账号1782********,该账号名称上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该账户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但从该院调取的该账户近期一年的资金往来详细清单看,该账户资金并未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存在混用情况,如该账户记载:2022年6月23日支付黄淮海物流园区域电商工程款200万元。该账户已失去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纯粹功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该院有权对该账号资金予以执行。因此该院的两次扣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3)辽122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返还复议申请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的资金。事实和理由:1、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扣划的第一笔资金账户(建设银行泗县支行,尾号2052)自2021年7月9日设立以来一直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四方共管,受四方监督,复议申请人无权也从未随意变更账户性质,并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扣划时该账户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扣划后转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扣划的第二笔资金账户(中国银行埇桥支行,尾号1276),以该账户在2022年6月23日支付黄淮海物流园区域电商园工程款200万元为由,否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功能,认定事实上断章取义,忽视了是谁支付黄淮海物流区域电商园工程款。实际这笔工程款是建设方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打入该账户用于保证我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专用资金。该账户自2022年5月30日被确定为黄淮海物流园区域电商园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来,账户资金的使用一直由四方确定、共管。账户资金始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从未用于其他用途。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账户内的存款是否具有专属性。判断银行存款是否具有专属性,能否阻却执行,一般按照以下标准:1、账户设立特定;2、资金特定;3、使用管理特定,且与一般资金账户明显区别。本案中,执行法院线上扣划第一笔存款(账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3405********)的账户备注为对公活期账户,没有备注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设立不特定,不能证明存款专属性,不能阻却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划拨被执行人该笔账户内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扣划的第二笔存款(账户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账号:1782********),通过该账户近期一年的资金往来详细清单记载,2022年6月23日支付黄淮海物流园区域电商工程款200万元,该账户支付并非全部为农民工工资,有支付工程款情况,不能认定该账户内资金特定化、具有专属性,亦不能阻却执行,执行法院划拨被执行人该账户上的存款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3)辽1221执异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