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102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09月09日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82810Q,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5××××205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7404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