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388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梁圩村丁岗组。
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长丰县陶楼乡高塘村郢后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长丰县陶楼乡高塘村陈小郢组。
被告:安徽鑫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
市经开区现代制鞋产业孵化器409-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
州市道东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安徽鑫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64元,减半收取计2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