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9303号之二
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胡集镇煤电产业园板集煤矿出矿路北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834元,由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