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金川沙业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8361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金川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西路以南,东、西、南邻西关办事处张仙庙村用地东安大厦0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道东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宿州市金川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金川沙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金川沙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220元,均由原告宿州市金川沙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