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九江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2民初195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西安九江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50233292M 。
法定代表人:李沛政,经理。
被告: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1273997D 。
法定代表人:刘智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九江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常艳波
二0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