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51号
申请人: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工业园区丁田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2459716R。
法定代表人:王廷廷,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陈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64345618F。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
申请人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115060.79元)。申请人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YYBH-SSBQ-22-192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5060.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