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前调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工业园区**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245971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6434581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请执行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2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