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944号
原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3号楼701-7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6楼60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