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944号之一
原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3号楼701-7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6楼60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