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财保99号
申请人: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2811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45号E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3685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天津银行滨海分行,账号15×××3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0000元,并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开发区洞庭路145号房屋(保全价值176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天津银行滨海分行,账号15×××3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45号房屋(保全价值176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