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4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45号E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