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民初3285号
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首席代表。
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8156.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8156.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