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民初3285号之一
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奉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2元,减半收取3186元,财产保全费2211元,合计5397元,由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