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2871号
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0820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盐城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希望大道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9106692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6元,减半收取9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管家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所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