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366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隆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友奎
书记员 陆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