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1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昌市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崎上挥拳公寓15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377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付清租赁款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