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03民初1587号
申请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团圆南路99号碧桂园梓山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周震,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申请人: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崎上金泉公寓15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震、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震或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区(益房权证朝阳字第××号)的商业门面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震或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当赔偿莫石纯、湖南世君竹制品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二、查封申请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区(益房权证朝阳字第××号)的商业门面。
本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