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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伟发管业有限公司与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04民初552号
原告南昌伟发管业有限公司与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伟发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伟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邑利
书记员 余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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