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民申1809号
再审申请人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工程公司)、被申请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宁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对于案涉消防工程造价的认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尚需进一步审查;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的认定与案涉消防合同约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志红 审判员  陈盎然 审判员  陈梦群
法官助理胡翔俊 书记员李昊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