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等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03民初1019号
原告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葛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永枝
书记员  李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