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903民初447号
原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工程公司)与被告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乐欣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阳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福建乐欣公司福建乐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日,福建乐欣公司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益阳工程公司、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诉称福建乐欣公司与益阳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福建乐欣公司分包梓山湖新城购物中心消防安装工程,按益阳建设造价文件计算工程款造价为10908800元,但益阳工程公司未按期支付所有款项,故要求益阳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883800元、截至2018年11月7日的违约金及利息5704290.4元。同日,福建乐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益阳工程公司存款95880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8)湘0903民初4500号裁定,裁定冻结益阳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金山支行账号43×××14的存款余额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9588090.4元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18)湘0903民初4500号判决后,因益阳工程公司、福建乐欣公司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9民终1534号判决,判决益阳工程公司支付福建乐欣公司工程余款2180083元,并支付以1072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后因福建乐欣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益阳工程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内容。2019年5月21日,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益阳梓山湖新城购物中心消防安装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载明益阳梓山湖新城购物中心消防安装工程造价金额为12185833.69元。 以上事实,有益阳工程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裁定书,福建乐欣公司提交的诉状、补充诉状、鉴定报告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是申请人对出现的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由于财产保全是法院判决前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果要求申请人的保全范围与将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范围一致,既不合理也不现实,故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有误。本案中,福建乐欣公司在(2018)湘0903民初4500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时依法履行了提交申请、提供担保等义务,且申请财产保全时益阳工程公司、福建乐欣公司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福建乐欣公司对工程造价金额只能先自行计算,福建乐欣公司计算的金额与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书中的金额相差不大,甚至更低。因此,本院认为福建乐欣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不存在错误。加之,益阳工程公司认为福建乐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其遭受损失2274524元,益阳工程公司对上述损失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益阳工程公司要求福建乐欣公司赔偿损失22745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强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