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与广西信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021民初1464号
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与被告广西信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方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少勇
书记员  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