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81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一路0332号。
法定代表人彭世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证件号码452124********0705。
被执行人苏启现,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证件号码450222********0010。
申请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启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981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启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苏启现共同偿还借款18223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启现的财产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虽被执行人***、苏启现有位于南宁市××乡塘区××大道33-1安吉华都B栋2203号经济适用房,但该房产已因借款抵押给银行,且又因他案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无法处理。被执行人***、苏启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88677.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全林
审判员 容怀亮
审判员 谢文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