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5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北流市城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彭世波。
***、***与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4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雷昀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