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125执保255号
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申请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125民初7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已实际冻结下列财产:
一、以1872663.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44)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750.67元;
二、以1872663.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96)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301.98元;
三、以1872663.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79)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36.00元;
四、以1872663.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85)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0.96元;
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3年3月31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