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206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城东路(新路桥头东)缘江商住中心3栋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73517369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206民初3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利息及受理费共计433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支付执行费55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位于柳州市××路××号××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位于柳州市××路××号××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位于柳州市××路××号××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及位于柳州市××路××号××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本院已查封了上述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法院是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本院的查封顺序为轮后查封,故本院对上述不动产无处置权。另**,车牌为桂GF××**宝马牌汽车、车牌为桂GH××**长安牌汽车及车牌为桂GR××**江铃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3382元及有关利息未实现,执行费551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