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125执保58号 ****运输有限公司、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运输有限公司、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诉与被申请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桂0125民初3170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查封下列财产: 一、以23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4)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531.45元; 二、以23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67)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300.55元; 三、以23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96)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05.12元; 四、以23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2)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01.05元; 五、以23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39)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69.24元; 六、以23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9)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0.00元; 七、以23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59)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9.12元; 八、以23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1)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603.38元; 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3年2月2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2日止。 九、对被申请人***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XX号商铺(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号、邕房权证字第0×**号)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赠与、抵押手续等; 十、对被申请人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桂GF××**)、长城牌汽车(车牌号:桂GH××**)、江铃牌汽车(车牌号:桂GR××**)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赠与、抵押手续等; 十一、对被申请人***所有位于××的房产(证号:***证白山字第0×**号,建筑面积:91.0㎡)进行查封; 十二、对被申请人***所有位于马山县白山镇XX的房产(证号:***证白山字第0×**,建筑面积:593.0㎡)进行查封; 以上两处马山县房产查封期限为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赠与、抵押手续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续封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