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藤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49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藤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藤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津北金审大楼(审计局四、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PKBTCOK。
法定代表人:莫柱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藤县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津北金审大楼(审计局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9BYNOL。
法定代表人:刘健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炜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泰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PB7YW6J。
法定代表人:黄剑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同厚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4号楼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MYEJ86U。
法定代表人:陆盈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295XL。
法定代表人:何允福,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藤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收到被告广西炜锋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的30000元三华李果木损失赔偿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冬梅
书 记 员  甘思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