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工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430号
原告:江苏**工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中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LF7X90。
法定代表人:马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鹏、向亮(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295XL。
法定代表人:何允福。
原告江苏**工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8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