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工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142号
申请人:江苏**工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中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LF7X90。
法定代表人:马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295XL。
法定代表人:何允福。
申请人江苏**工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8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