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致合盛信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295XL。
法定代表人:何允福,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梧州市致合盛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舜帝大道西段1号A2第21幢365至37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73754313R。
法定代表人:李志莹,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梧州市致合盛信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05民初1258号、(2020)桂04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工程款4393037.35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财产保全费共84047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梧州市儒隆隧道西侧地块(2)、梧州市儒隆隧道西侧地块(3)已抵押给银行,抵押金额较大;另查明,诉讼保全查封的不动产无产权登记,暂无法处置;另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5540.9元,根据分配方案,本案收取执行费52276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金额221509.32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以及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斌
审判员  蓝玉凯
审判员  黄浩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