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4民初673号
原告: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59130070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295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