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307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295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港区口岸联检大楼6楼611室(生产经营地:钦州港果子山作业区),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3518553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明如,男,汉族,1991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方明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自愿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