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307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761295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港区口岸联检大楼6楼611室(生产经营地:钦州港果子山作业区),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3518553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明如,男,汉族,1991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方明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自愿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