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649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风章,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
法定代表人:祝东明,董事长。
被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溪雅苑****楼**/div>
负责人:陈洪家。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海,湖北浩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北京求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宝建,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女,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赵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个人原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徐丽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罗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