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黎吉昌。
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和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金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