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5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纷,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特,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公路中源企业大厦三楼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7069930J。
法定代表人:霍镰泉。
原告***诉被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654.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654.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育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敏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