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辖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公路中源企业大厦三楼0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霍镰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审被告:保定市南市区新中源陶瓷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三丰中路1085号。
经营者:吕丹丹。
上诉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南市区新中源陶瓷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6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书面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适用民诉法中有关合同关系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67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本案应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保定市南市区新中源陶瓷店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戎瑞良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赵孟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浩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