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2588号
原告:***建生建材营业部,住所地:贵州省***城关镇杉木河***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3MAAK2T222D。
经营者:***,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公路中源企业大厦三楼0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706993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新中源住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88号910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A4J3CU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生建材营业部、***诉被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中源住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生建材营业部、***于2022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中源住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生建材营业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中源住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生建材营业部、***撤回对被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中源住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