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772号 申请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公路中源企业大厦三楼0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706993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男,汉族,1992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员工。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073441.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06020110180112812022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073441.8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