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

泰州市千瓷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419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千瓷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XWTTB7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江村社区七组。
法定代表人:蒋国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32676,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壁大道387号。
法定代表人:吴纯白。
原告泰州市千瓷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千瓷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丹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