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81民初732号
原告:***,男,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纯白,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小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