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8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桂安街50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23)云2822民初32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理由:被上诉人系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的法律关系及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上诉人认为勐海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而非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在履行《路灯及交安专业工程承包合同》中产生纠纷诉至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涉案合同履行地为勐海县,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玉 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