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92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机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06543665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桂安街50号(***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4454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富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39号(东盛华府商住小区)东盛大厦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768153769。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富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24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1364052.3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玉林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364052.38元。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24民初130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法律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到期债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24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到期债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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